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

黄某某、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5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祝冲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琚东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祝冲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芦圩镇碗窑村委会爱民村一队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南泰邦安全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南侧、金盆大道东侧(凯邦华通城3#)31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紫园商务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佛山分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213号一座写字楼903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负责人:***。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4栋3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湖南泰邦安全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公司”)、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广东设计院”)、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佛山分院(以下简称“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和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各被告赔偿三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83439.74元(详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异议,施工人员及单位不按国家规范施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外因,***最多承担同等责任。质疑施工单位没有将施工方案进行报备,现场没有负责人和安全疏导员。现场施工人员***和***未穿着反光衣,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车辆停靠期间未开启双闪。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违规分包且未尽到监督职责。事故发生时为早上六点,雨雾天气,光线暗,***驾车时速未超过60公里/小时,看到前方车道有人已经紧急刹车避让。2.对三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的意见详见附表。3.事故发生后,***没有垫付过费用。 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和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共同辩称,1.据了解,死者***除了三原告及已故的大姐,还有其他继承人。根据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本案已无其他共同原告,请法院依法核实是否遗漏原告。2.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已为案涉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3.三原告主张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由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和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承担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XXX号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请法院合理判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2.对三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意见详见附表。3.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泰邦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6日6时02分许,***驾驶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南海区广佛新干线由联河路方向往广佛路方向行驶,行至广佛新干线出X513西123米(南海区盐步广佛新干线九龙五金不锈钢交易中心对开路段)时,碰撞同车道前方正在道路撤场回收防护设施的***与由***驾驶停放在道路上的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在道路上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的父母生育包括***、***、原告***、***、***。***未婚未育,***的父母、姐姐***均先于其死亡。原告***、***、***均为***的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 XXX8号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车向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被告泰邦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统筹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赔偿180000元予三原告。 ***停放在路边的XXX号车辆的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该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三原告确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进行垫付。 2024年12月55日,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粤06刑终9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案发时间为白天,天气为阴天,交通控制方式为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并无显示有雨雾天气等影响被告***判断路况的天气条件或者道路异常状况。本案交通事故所涉刑事案件的刑事裁定中已查实***系驾车距***约10米处才发现***,采取紧急制动及避让措施不及导致***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时***正在***车辆行驶前方同车道撤场回收防护设施。由此可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交警部门也认定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在道路上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综上,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审查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主观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后作出,制作程序合法,依法可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所提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三原告因***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310866元(详见附表),因被告***所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0元予三原告,故前述损失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0元予三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950866元(1310866元-180000元-180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本院酌定被告***、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元665606.20元予三原告,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应赔偿285259.80元予三原告。被告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承担的285259.80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予三原告,则平安保险公司共应赔偿465259.80元(180000元+285259.80元)予三原告。对三原告超出上述核定范围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三原告的损失已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完毕,故广东有色设计院佛山分院和广东有色设计院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泰邦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65606.20元予***、***、***;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65259.80元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725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50.96元(三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3148.96元,被告***负担12602元(案件受理费76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6500元。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三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表: 赔偿项目三原告主张被告***答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死亡赔偿金1186140元无异议无异议1186140元(59307元/年×20年)2丧葬费66726元无异议无异议66726元(2023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3452元/年÷12个月×6个月计算为66726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过高不认可,***在路边停放的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50000元(酌定)4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17656.70元+5917.04元+7000元过高不认可,应属于丧葬费,具体由法院核实8000元(根据处理丧葬事宜的人数及时间等酌定)合计1383439.74元1310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