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终8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剑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蓉,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
委托代理人:苏祖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森,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艳珠,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中心、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主体明确,应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确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1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华蓉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