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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393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74。 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8。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八。 原告***诉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