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03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贻谷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东岭路爱莲雅苑10层10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曙光大道黎平茶叶综合市场A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制作的(2020)湘100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贻谷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838.35元(含执行费3105.99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16838.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