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民初737号
原告:***,男,1969年05月06日出生,侗族,原住黎平县。
委托代理人:田宏,男,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
被告:杨佐新,男,1969年06月21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
第三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培,男,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2161312375。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杨佐新、第三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偿还借款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弘负担。
审判员 何 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