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633执49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黎平县建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南泉社区民胜村七组变电站。
经营者:***,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浏阳。
被执行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曙光大道黎平茶叶综合市场a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黎平县建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5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私下履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2633执49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徐晶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盘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