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63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文宗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
法定代表人:*祖培,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2813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2633执13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达成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石林
审判员刘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