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31民初268号
原告:***,男,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凉山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山州喜德县光明镇东沟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凉山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