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凉山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31民初268号 原告:***,男,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凉山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山州喜德县光明镇东沟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凉山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