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1民初627号
原告:郑州广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公园大地小区5号楼1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广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2025年3月12日,原告郑州广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广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广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4.88元,减半收取计3062.44元,由原告郑州广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