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082执4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663632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江背村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155613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13385.33元,已部分履行,对于尚欠的债务,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因本案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2执47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