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212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与旭园路交汇处。 负责人:***。 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4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