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民终1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园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047551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81031020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小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普威镇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88TL8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5324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910734305。
上诉人四川某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易小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核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某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