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03民初682号
原告:安徽祥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783182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1215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祥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奎公司)与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山湖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泉山湖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泉山湖置业公司支付祥奎公司工程款214176元以及返还质保金297748元,逾期利息94869.47元(2019年11月9日至2024年10月9日),合计606793.47元;2.泉山湖置业公司以5119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10月10日至质保金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泉山湖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和11月,祥奎公司和泉山湖置业公司分别签订《联华金水城BF地块一标段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联华金水城BF地块二标段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联华金水城三期M地块二标段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其中BF地块一标段工程2017年6月13日竣工验收,2018年7月24日双方结算总价2758028元,5%质保金137901元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BF地块二标段工程2017年6月13日竣工验收,2018年7月24日双方结算总价831782元,5%的质保金41589元,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M地块二标段工程2017年11月8日竣工验收,2019年3月8日双方结算总价2365168元,5%质保金118258元以及剩余工程款214176元至今未付,泉山湖置业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损害了祥奎公司的合法权益。
泉山湖置业公司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祥奎公司陈述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祥奎公司与泉山湖置业公司签订的三份《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祥奎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泉山湖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经查明,BF地块一标段工程质保金137901元、BF地块二标段工程质保金41589元、M地块二标段工程剩余工程款214176元及质保金118258元均已到期,泉山湖置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泉山湖置业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祥奎公司以最后一批工程竣工届满后2年作为利息起算点主张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泉山湖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祥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176元、质保金297748元、截至2024年10月9日逾期利息94869.47元(后续利息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祥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交纳,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