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人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月潭区五里堆街道芙蓉大道板塘段8号厚和城国际尚寓1栋单元1801011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人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3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人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6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情况,并于2022年6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9月19日本院委托常宁市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南省常宁市庙××镇××村××组的房屋,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9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人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借款本金348243.15元,未受偿348243.15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