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1505号
原告:广西港湘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西侧铜锣湾9栋21层21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MUEXWXU。
法定代表人:李太松。
被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中路天易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055683X2。
法定代表人:陈铁安。
原告广西港湘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港湘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港湘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6.7元,减半收取计1928.35元,由原告广西港湘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富林
书 记 员 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