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泾县永锟铸造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民终2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36号-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泾县永锟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琴溪镇铸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方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诚信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泾县永锟铸造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徽方翔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802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