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2755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北200米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98597541。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西峡县供电公司的起诉,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向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