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78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1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98597541。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西峡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西峡县供电公司的诉讼,于2022年5月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并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1326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