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8251号
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合同本金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