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9823号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骅,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