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宇波分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9825号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栋,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娇,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3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7.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