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宇波分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699号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栋,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娇,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3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