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怡兴路8号盈峰商务中心6楼、10楼、11楼02A区、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095377Y。
法定代表人:张晓聪。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诉称徐玉斌在就职期间将设计方案及本案所涉商业秘密非法泄露给***、徐扬眉,并在淘宝网进行出售。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本案的诉争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徐扬眉的住所地。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结果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重合,均在***、徐扬眉的住所地。***、徐扬眉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主张上诉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侵权行为,故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认定为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即佛山市顺德区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原审法院从2016年4月1日起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对该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李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