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怡兴路8号盈峰商务中心6楼、10楼、11楼02A区、20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聪,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佩华,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207房、2208房、2209房、2210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德月。
关于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06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押金57600元并支付利息(以5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40元、财产保全费596元,均由被执行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2)粤0106执19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浩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执行员 陆 广 阳
书记员 吴 心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