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26民初120号
原告:泌阳县某某石材厂,住所地泌阳县象河乡岗王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任经理。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政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某某石材厂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泌阳县某某石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泌阳县某某石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