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县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2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政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70029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县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福星大道(大桥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6725049XD。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县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豫0223财保6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2540134.6元)。**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除**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林州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2533********)外,解除冻结该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中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540134.6元),现**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林州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2533********)已经被冻结了2540134.6元,**公司申请解除冻结该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除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林州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2533********)外,解除冻结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