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沧州城际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1860号
原告:沧州城际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河城街村。
法定代表人:冯东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茶店镇政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飞。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
原告沧州城际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城际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竹青
书 记 员  马改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