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1民初1462号
原告:***,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武桥,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爱华,系***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隆盛花园16号楼1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MA487DDG9D。
法定代表人:聂东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传干,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汉斌,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耀东,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汉斌、武耀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