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23民初59号
原告:***,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现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棋,西藏自治区定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
法定代表人:刘银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顿珠,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昂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顿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巴桑普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米 玛
书 记 员 扎西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