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开江县任市镇黄泥磅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3民初102号

原告: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营渠路后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092971567W。

法定代表人:刘银玲。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渠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道建,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江县任市镇黄泥磅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元国,职务:村主任

原告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江县任市镇黄泥磅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鑫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