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200号
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12区1221-1222号。
经营者:徐纲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万朝,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欣雅,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809-2812房。
法定代表人:邓思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新华路镇政府东200米379号。
法定代表人:杜奕臻,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杜奕臻,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66号院1号楼付4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奕臻、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奕臻、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1065119192021007891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提供担保。
若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奕臻、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奕臻、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已由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黎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