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200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12区1221-1222号。
经营者:徐纲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万朝,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欣雅,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809-2812房。
法定代表人:邓思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新华路镇政府东200米379号。
法定代表人:杜奕臻,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杜奕臻,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66号院1号楼付4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惊,职务:董事长。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与被告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奕臻、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四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汇票金额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从前手周口市开发区永军贸易商行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2021年6月23日,汇票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收款人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最后由原告取得。汇票到期后原告作为持票人依法在提示付款期间内提示付款,遭承兑人拒付。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付,有权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追索相关票据债务人。被告杜奕臻系被告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杜奕臻在不能证明被告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彰显法律的公正和神圣。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精神,涉及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相关民商事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参照上述精神,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黎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