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014号
申请人: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22GH4T94。
法定代表人:刘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809-2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090544G。
法定代表人:邓思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华路镇政府东200米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DHMKLOW。
法定代表人:杜奕臻,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骅市德泰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8703541X9。
法定代表人:李关庆,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诚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Y6F1R。
法定代表人:唐芹,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福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ENE18。
法定代表人:黄珺,董事长。
申请人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德泰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诚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福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