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财保11号
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东环路与高铁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7811167E。
法定代表人:邓五州,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809-2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090544G。
法定代表人:邓思伟,执行董事监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32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郭 瑜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