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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希尔得拍卖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5民初1966号
原告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346号城市经典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希尔得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189号锦绣中环大厦243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高地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供销大厦12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银剑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90号矿物宝石市场前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27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财富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28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华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95号(都市阳光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永达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20号(日出东方708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原告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湖南希尔得拍卖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高地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省银剑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省高盛拍卖有限公、湖南财富拍卖有限公司、湖南华诚拍卖有限公司、湖南永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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