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5530号
申请人:天津**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园(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9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城(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徐震,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3884.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3884.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