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426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松,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品,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雅楠,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北楼)。
法定代表人:杨秋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妍,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园(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9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以需要调取、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保全费5000元,二者合计8125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金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