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城(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553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园(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城(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div>
法定代表人:徐震,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城(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388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