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晋01民终4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270号荣盛·龙城印象1-2-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西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4)晋0105民初18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晋0105民初1806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原告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移交龙城印象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龙城印象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未移交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钢铁建设公司已经按合同要求配合荣德置业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了所需相关资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2025年2月至2025年3月,太原市政府保交楼专班就本案龙城印象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资料移交等事宜先后三次组织召开“保交房项目竣工验收协调会”,钢铁建设公司***、山西荣盛卓越置业有限公司***、荣德置业公司负责人***均到场参会。会议现场经政府部门调查,并经各方核实确认,真实情况为,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相关资料都已全部退回钢铁建设公司,现由钢铁建设公司掌握和保管,并未实际移交荣德置业公司。因此,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业主基本权益,确保按时完成市政府保交房任务,应当改判钢铁建设公司立即向荣德置业公司移交龙城印象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以保障荣德置业公司合法权益。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答辩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案涉工程的全部竣工图纸及施工资料全部交付完毕,答辩人不存在重复履行交付的义务,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交付使用,2023年12月15日五方单位即建设单位荣德置业公司、监理单位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荣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中岩辉海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钢铁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六份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各自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公章,在工程内容及检查情况上记载:竣工验收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的所有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各方检查验收:1.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查明2023年12月29日的《荣盛.龙城印象项目(竣工图)移交单》记载:1#、2#、3#楼图纸名称及数量均写明工图、结构施工图、电器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数量合计分别为9盒、7盒、9盒、S1#、S3#楼写明建设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盒装1盒;电器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盒装1盒,数量为3盒;地下车库写明建设施工图2盒、结构施工图2盒,电器施工图3盒、给排水施工图1盒、暖通施工图1盒,数量9盒。以上竣工图共计41盒,移交单位:钢铁建设公司、移交人***;接收单位: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接受人处***签字,并备注“以上图纸已收到,移交时如果重新叠图你单位负责完成”内容,被答辩人认可***为其公司员工。 查明2024年1月25日在太原市荣盛.龙城印象营销中心召开荣盛·龙城印象规划、人防竣工验收会议。同日形成的《施工资料移交书》载明: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向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荣盛·龙城印象施工资料移交手续,共计67卷,共计36盒。附施工资料移交目录。移交单位: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盖项目部印章,移交人***签字;接收单位: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接收人***。后附施工资料移交目录,显示1#楼文字材料18卷,2#楼文字材料13卷,3#楼文字材料13卷,S2#楼文字材料6卷,地下车库文字材料12卷、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涉及专项方案)文字材料5册。 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查明的同时也进行了认定“案涉工程于2023年12月经五方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原告另陈述案涉项目除取得竣工验收证明外,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可以证明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已经按合同要求配合原告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告在本案中再次要求被告移交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给予驳回。 二、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配合办理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登记,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全部资料以及一审判决答辩人协助被答辩人就办理案涉工程的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按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被答辩人请求内容不明确,一审判决缺乏可执行性,且实质系因其内部股权变动导致资料交接混乱,与答辩人无关。 1.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9日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投资项目业务审批系统向被答辩人发送的信息退件原因写得很清楚:“因申请验收单位未能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现做退件处理”。该回复很明确,因被答辩人未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而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审法院查明答辩人已经于2023年12月29日和2024年1月25日进行了移交。而且2024年1月25日移交的67卷、36盒资料就是针对规划、人防竣工验收移交的资料。事后被答辩人因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两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资料交接不全造成的不能向太原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殃及答辩人,答辩人没有重复履行交付的义务,一审判决不应当将被答辩人的义务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等为名强行判决给答辩人,给答辩人增加合同之外的义务。从被答辩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以及一审判决的判项看,不管是被答辩人还是一审判决均背离了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要求,事实上本案是被答辩人的一个恶意诉讼。被答辩人在股东变更完成后便拒绝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同时要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结算推翻,以虚假结算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原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向公安机关报案,交接单上已经很明确案涉工程的竣工(图纸)资料,施工资料都进行了移交,同时针对规划、人防工程等还进行了专门资料交接,最后被答辩人却全部否定,证明被答辩人拥有资料且不向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这种故意不为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应该得到支持。 2.根据被答辩人两股东签订的《太原.龙城印象项目股权转让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山西荣盛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将目标公司(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章、发票章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不动产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银行账户、银行网银等,以及销售资料、财务资料、系统全部移交乙方(山西德元盛置业有限公司)”“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目标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全部的财务资料和与本开发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资料、开发报建的相关手续、各种合同原件、与各合同主体及相关机关往来的函件,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等)一移交给乙方。”被答辩人股东于2024年5月7日完成变更登记,2024年7月1日向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报人民防空、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24年7月19日以申请单位未能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做退件处理。只能说明被答辩人故意不提交上述资料,退件和答辩人没有关系,不属于答辩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综上,答辩人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或未移交资料的情形,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系因其内部管理混乱及恶意诉讼动机所致,其行为已经构成恶意诉讼,恳请二审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直接改判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5年3月20日作出的(2024)晋0105民初180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关键事实未予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人防验收为专项验收,可能涉及额外的资料”缺乏事实基础,缺乏证据证明、缺乏法律依据,系法官的主观推测臆断。一审判决已经查明钢铁建设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向荣德置业公司交了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相关资料。上诉人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了竣工图的移交,案涉工程经五方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荣德置业公司在庭审中也自认除竣工验收外,案涉项目已经通过消防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山西公司太原龙城印象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17.1约定以及双方签订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签收记录,钢铁建设公司已完全履行竣工资料移交义务,荣德置业公司工作人员***也确认签收。2024年1月25日规划、人防工程也进行了竣工验收,一审判决在没有查明以下关键事实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上诉人需要配合提供“额外资料”显属不当。第一没有查明所谓“额外资料”的具体内容及法律依据;第二没有查明政府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的具体材料清单;第三没有区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法定责任界限。该认定完全脱离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属于主观臆断。 二、一审判决判项模糊,违反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判项是基于假设,其不仅起不到定纷止争的司法审判目的,反而导致判决无法履行,从而制造新的矛盾。 (一)判项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判决要求钢铁建设公司“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但,第一没有明确具体资料名称、形式及数量;第二没有认定哪些资料属于“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范围;第三没有查清政府部门的书面要求文件。此种基于假设的判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判项内容超越司法权限创设合同外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人防验收为专项验收,可能涉及额外的资料,在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资料移交义务且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擅自增设钢铁建设公司义务,构成审判权滥用。在没有证据、没有法律规定,凭主观臆断下判决钢铁建设公司履行一个无法履行的可能事实,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凭空创设判项,随意裁判,不仅起不到定纷止争的目的,甚至制造新的矛盾,给钢铁建设公司增加了不合理的义务,且面临执行困境。 三、一审判决错误转嫁股东纠纷责任。 将荣德置业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纠纷,导致资料管理混乱,影响人防验收的责任转嫁给钢铁建设公司,其属事实查明不清,且滥用司法审判权。(2024)晋0105民初11945号钢铁建设公司与荣德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以及2024年10月7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给荣德置业公司的受案回执,充分证明荣德置业公司股东之间有纠纷。荣德置业公司也自认,因股东更换,导致部分资料是否收到不清楚。荣德置业公司更换股东,股东之间纠纷,不仅影响到荣德置业公司支付上诉人剩余工程款项,同时还导致其内部资料管理混乱。一审判决也查明竣工验收备案则需要将完整的资料到相关部门备案,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即荣德置业公司的责任。钢铁建设公司已经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全部移交给荣德置业公司,后续问题应由荣德置业公司自行承担,不存在钢铁建设公司再配合的问题。一审判决将股东矛盾导致的履行障碍归责于钢铁建设公司,显失公平。 四、一审判决判项与被上诉人诉请不一致,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荣德置业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判令上诉人配合被上诉人办理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登记,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全部资料”。而一审判决的判项却是“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钢铁建设公司办理太原荣盛.龙城印象项目1-3#楼、S2公寓楼、S3接热站及地下车库的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按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一审判决应该驳回,而不应该以司法审判权给钢铁建设公司增加合同之外的义务。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关键事实未予查明。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直接改判驳回荣德置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司法公正。 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太原市政府“保交房项目竣工验收协调会”会议结果直接证明,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全部移交答辩人。 2025年2月至2025年3月,太原市政府保交楼专班就本案龙城印象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资料移交等事宜先后三次组织召开“保交房项目竣工验收协调会”,钢铁建设公司、山西荣盛卓越置业有限公司、荣德置业公司人员均到场参会。会议现场经政府部门调查,并经各方核实确认,真实情况为,在项目办理人防、节能、质量验收过程中相关资料均由总包方钢铁建设公司拿回整理组卷,后未在移交荣德置业公司或荣盛公司,也未提交相关主管部门。2025年2月28日上午召开的“保交房项目竣工验主要内收协调会”内容为各方对专项验收及竣备资料缺失等问题进行复盘对接。荣德置业公司提供其负责人***与荣盛项目部经办人、土建工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表明人防归档资料已交回总包钢铁建设公司,并由其项目经理***签收。会议过程中,***首先表示上述资料并未移交钢铁建设公司,后经会议领导要求,荣盛公司***以微信视频通话方式进行当场对质,***明确讲当时的确已把人防资料交接给钢铁建设公司,在场参会的荣盛置业公司项目资料员***对以上验收资料已移交钢铁建设公司的情况也予以确认,***此时又表示记不清了回去再核实,但此后未做任何答复。2025年8月5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住建局牵头召开竣工验收备案车轮调度会,对包括本案龙城印象项目在内的20余个小店区项目所涉竣备、办证等问题进行逐一汇报协调,小店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再次参会,本案各方(项目参建五方)再次到场协调人防及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及竣备事宜,***此次未到场,委派两名无关人员参会且不做表态,会上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参会领导还针对性提出龙城印象项目目前质量验收环节未提交质量验收归档资料无法出具该项目技术服务报告(即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会议领导明确责令钢铁建设公司立即移交竣备、人防、质量资料,钢铁建设公司参会人员表示回去汇报,此后再无答复。基于以上情况,因缺失人防、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完整材料,上诉人荣德置业公司根本无法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后续竣工备案登记和分项备案登记工作。 二、配合建设单位完成人防、竣工、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所有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的备案登记,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包人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责任主体。但竣工验收及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例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备案发包人无法单方完成,需施工单位配合签章或者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亦明确施工单位负有移交工程资料、配合验收、备案的法定义务。即使当时确实移交过验收资料,但目前确无完整验收资料,无法完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钢建公司作为施工方,有责任继续配合补充移交验收资料,并配合完成全流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一审法院认定钢铁建设公司应当提供“可能涉及的额外资料”,并“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实际情况。 本案涉及的各项验收、后续备案登记所需的具体材料,均需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详细要求加以确定。例如,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编制的《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资料归档组卷指南》列明了人防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在此之前,应保证常规所有基础材料完备。也即,后续办理过程中,钢铁建设公司应当再结合各主管部门具体要求,配合答辩人,对缺失或者需要调整的材料按要求整理完备。上述义务应当延续至办理完成全部备案手续,具备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止。综上所述,上诉人钢铁建设公司依法仍应继续履行向答辩人提供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答辩人完成全部验收备案工作的法定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钢铁建设公司立即向原告移交龙城印象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2.判令被告钢铁建设公司配合原告办理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登记,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全部资料。3.判令被告钢铁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79944元(自2023年12月15日起,以122220000元为基数,按日0.1‰暂计至2024年8月22日,计算明细附后)及至实际完成资料移交、验收备案工作之日止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原告荣德置业公司(发包方)与被告钢铁建设公司签订《山西公司太原龙城印象项目总承包工程》,主要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协议书格式: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山西公司大原龙城印象项目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以东.龙城南街以南;工程内容:土建及安装;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山西公司荣盛·龙城印象项目总承包工程1~3#楼、S2公寓楼、S3接热站及地下车库土建及安装总承包工程图纸及清单范围内除甲供材、甲分包项目外的土建、安装及质保服务,具体参见界面划分;开工日期2021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23年1月11日,工期621日历天,合同价款122220000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有约定: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项目经理职权:负责质量、进度、安全及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变更、洽商、工程结算等的内部审批手续。5.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前7日内提供2套竣工图(图纸另行提供)和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否则每延误一天,按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1‰的违约金,但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行施工,现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 2023年12月15日,五方单位即建设单位荣德置业公司、监理单位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荣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中岩辉海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钢铁建设公司在荣盛·龙城印象1#、2#、3#、S2#、S3#楼、地下车库的六份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各自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在工程内容及检查情况上记载:竣工验收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的所有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各方检查验收:1.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2.本工程能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规范施工。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要求。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4.本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无质量隐患,各种使用功能均满足要求。5.本工程共10个分部,分部质量评定为合格,观感质量评定为良好。 2023年12月29日的《荣盛·龙城印象项目(竣工图)移交单》记载:1#、2#、3#楼图纸名称及数量均写明建设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电气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数量合计分别为9盒、7盒、9盒。S1#、S3#楼写明建设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合装1盒;电气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合装1盒,数量均为2盒;S2#楼写明建设施工图1盒、结构施工图1盒;电气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合装1盒,数量为3盒;地下车库写明建设施工图2盒、结构施工图2盒、电气施工图3盒、给排水施工图1盒、暖通施工图1盒,数量为9盒。以上竣工图共计41盒,移交单位:钢铁建设公司、移交人***;接受单位: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接收人处***签字,并备注“以上图纸已收到,移交时如果需重新叠图你单位负责完成”内容。庭审中,原告认可***曾为其公司员工。 2024年1月25日,微信“龙城印象项目群(36)”显示:***发送“今天下午1点半,审批局人防、规划到现场验收,请甲方、设计、总包、监理、人防单位、实测单位准时参加。不得请假”“***经理赶紧把会议室收拾出来”。“***1536461****”、“甲方***”、“荣盛资料***”、“恒新恒人防-***”均回复收到。当日16:27,在太原市荣盛·龙城印象营销中心召开荣盛·龙城印象规划、人防竣工验收会议。同日形成的《施工资料移交书》载明: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向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荣盛·龙城印象施工资料移交手续,共计67卷,共计36盒。附施工资料移交目录。移交单位: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处加盖山西钢建建筑工程公司荣盛·龙城印象建设项目部印章,移交人***签字;接受单位: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接收人***。后附施工资料移交目录,显示:1#楼文字材料18卷,2#楼文字材料13卷,3#楼文字材料13卷,S2#楼文字材料6卷,地下车库文字材料12卷,施工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文字材料5册。 2024年7月1日,原告向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报人民防空、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24年7月3日,该申请被受理。2024年7月19日,【投资项目业务审批系统】通过短信向原告发送信息:您好!您申报的[荣盛?龙城印象]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退件。原因∶[因申请验收单位未能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现做退件处理]。 原告荣德置业公司提供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制作的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资料归档组卷指南,包括第一卷开工与竣工验收资料。第二卷工程施工资料。第三卷防护设备及人防通风安装施工资料。第四卷竣工图及平战转换文件。其中包含开工报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资料等内容。 2024年7月5日,原告荣德置业公司委托山西九闻律师事务所以被告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太原龙城印象项目因缺少资料无法完成人防、节能验收、备案等问题,现根据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资料为由,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同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项目负责人***发送律师函,并告知“闫总,关于龙城印象项目验收竣工备案的事情,律所以邮寄律师函请转交公司。如能配合,盼尽快回复!审批局验收科要退件了!”闫总回复:“已经处理完了,我让我的人联系一下业主吧。”2024年7月11日,微信名称***添加被告段总为好友,同日,***向段总发送人防工程施工资料组卷造册(定稿-示例)pdf,未显示回复信息。 2024年9月23日,原告荣德置业公司委托山西九闻律师事务所就配合完成热力二次管网验收工作、解决业主冬季供暖问题为由,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1、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向荣德置业公司移交热力二次管网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第一、三项);2、因你公司拒不配合验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承担,荣德置业公司也将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起诉等方式维权,届时给你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的一切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及法律后果均由你公司自行承担;附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管网等设施验收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2024年9月25日,被告钢铁建设公司作出关于律师函的回函,主要内容如下:贵司于2024年1月17日组织我司、贵司、热力公司、一次管网的施工单位对太原荣盛龙城印象项目一次、二次热力管网进行验收。在此次验收过程中,我司已经按照贵司及热力公司要求,将太原荣盛龙城印象项目二次热力管网竣工图纸及相关工程资料全部移交给贵司。后经热力公司验收,太原荣盛龙城印象项目一次、二次热力管网合格,具备接口通暖条件。请贵司尽快与热力公司对接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全体业主的供暖需求。附:验收记录照片4张,照片中有水印相机信息“施工内容:二次管网验收;拍摄时间:2024.01.17;拍摄地点太原市·荣盛·龙城印象营销中心”内容。 另外,庭审中,原告陈述:2024年5月,现股东接手公司。在前股东经营公司期间,案涉项目已经五方验收、消防验收合格,就剩人防、节能验收没有通过了。原告认为即便被告向前股东已交过资料,为了完成人防、节能验收,被告仍有义务再补充移交资料;被告认为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已经结算完成,很早之前就提交了相关资料,且现原告需要的材料非常庞杂,无法补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荣德置业公司与被告钢铁建设公司签订的《山西公司太原龙城印象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行案涉工程的施工,并将施工工程移交原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钢铁建设公司是否已向原告荣德置业公司移交案涉项目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应继续履行配合人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登记提供资料的义务。案涉合同约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前7日内提供2套竣工图(图纸另行提供)和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否则每延误一天,按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1‰的违约金,但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通过被告提供的项目(竣工图)移交单显示已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了竣工图的移交,由原告方***签字确认收到相关图纸,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群中“***”的回复及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系原告公司员工,已代表原告公司接收竣工图等图纸资料。案涉工程于2023年12月经五方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原告另陈述案涉项目除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外,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可以证明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已经按合同要求配合原告办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告在本案中再次要求被告移交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配合办理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登记的问题,虽案涉工程经五方验收合格,仅能证明工程符合基本质量要求,但人防验收为专项验收,可能涉及额外的资料,竣工验收备案则需要将完整的资料到相关部门备案,虽为建设单位的责任,但需要施工单位的配合;虽被告举证证明其曾经参加过人防竣工验收会议及二次管网验收会议,但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现案涉工程仍未通过人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而该两部分内容涉及不动产权证书的取得,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施工单位仍有配合建设单位就案涉工程进行人防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登记的义务,按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施工资料。原告在本案中另主张违约金,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未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违约行为,事实上,原告亦陈述因股东更换,导致部分资料是否收到不清楚,一审法院支持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人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登记为基于施工单位对该两项工作完成负有配合义务的考量,并非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太原荣盛·龙城印象项目1~3#楼、S2公寓楼、S3接热站及地下车库的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按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二、驳回原告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荣德置业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25年2月25日召开保交房项目竣工验收协调会的会议通知,证明政府组织召开过保交房项目竣工验收协调会,资料移交问题是会议的内容之一,钢铁建设公司并没有移交相关资料;2.我方负责人***与***的聊天记录,证明人防资料当时已退给总包钢铁建设公司。钢铁建设公司质证对两个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钢铁建设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上诉人变股东为山西德元盛置业有限公司一人公司。2.山西荣盛卓越置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德元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原.龙城印象项目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荣德置业公司股权变更时,应当已经收到移交的相关资料,荣德置业公司不向太原市行政审批局递交系因故意而为或者因股东矛盾导致,不应由钢铁建设公司承担责任;3.(2018)最高法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与1115号案件情况不同;4.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受案回执,证明对方内部矛盾已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荣德置业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至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钢铁建设公司是否已经向荣德置业公司移交案涉项目施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配合办理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上诉人荣德置业公司上诉主张移交龙城印象城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但是,案涉工程于2023年12月经五方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且案涉工程亦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可以证明上诉人钢铁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已经按合同要求配合上诉人荣德置业公司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相关资料,故荣德置业公司要求钢铁建设公司再次提交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人防验收为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则需要将完整的资料到相关部门备案,竣工验收虽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但在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相关验收资料,也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现案涉工程因缺少资料仍未通过人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而该两部分内容涉及不动产权证书的取得,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施工单位仍有配合建设单位就案涉工程进行人防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登记的义务,并按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施工资料,故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太原荣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