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602民初2090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向南三区522。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xxxxxxxxxxxx,住所地河源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测绘费16651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2年1月1日起算,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到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关于龙川县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下片区)PPP污水管测量项目(项目编号:CH-LYGG001),被告委托原告承揽该项目的测绘工作,并与原告签署了合同书(合同编号:MY-CHWX2019006),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项目测绘工程费按1700元/公里综合单价方式计费,结算时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程费用,实际测绘面积18公里,合同总额3060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该项目的测绘工作,被告应付该合同项下测绘费30600元。等等。在2019年,被告委托原告承揽项目的测绘工作,并与原告签署了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测绘工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项目测绘费总计561622元。2020年,被告委托原告承揽项目的测绘工作,并与原告签署《测绘项目承揽合同》(合同编号:MYCHWXND002),该合同为框架合同,项目地点为河源市辖区内或甲方指定地点,该框架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程费用,每个项目完工后由乙方提出结算清单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作为项目结算唯一凭证”。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每个项目测绘工作,经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应付该合同项下测绘费总计562658.50元。等等。自2019年至2022年间,被告委托原告承揽项目的测绘工作,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每个项目的测绘工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项目测绘费总计3242576元,但被告仅仅支付了部分测绘费,尚欠1665156元,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均未果,现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原告于2019-2022年承接被告工程40项,其中单独合同的工程12个,年度测绘项目承揽合同28个。二、被告对于支付测绘费1665156元有异议。目前有32个项目已经结算,金额为2163694.75元,未结算项目8个。截止目前,被告已累计支付1606204元,其中有280000元的付款未标明具体项目,该付款应按项目先后顺序进行抵扣,因此2019年度签订的项目工程款已付清,不存在违约。三、原告要求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不予认可。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对其起诉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工商登记信息;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3.2019年间11份项目合同;4.2020年《测绘项目承揽合同》;5.2021年《测绘项目承揽合同》;6.2022年《测绘项目承揽合同》;7.紫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8.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市区2020基础测绘合同书(合同编号:MY-CHWXND2020003)及结算审批单;9.东源县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图落宗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MY-CHWXDX2021003)、入库明细表及资料交接单;10.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区2020年基础测绘项目的验收意见;11.项目金额统计表;12.被告付款明细及凭证。被告对其答辩提交的证据有:1.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项目情况登记表;2.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情况统计表;3.付款申请书及银行回单;4.电子光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2019年至2022年间,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完成被告承揽项目中的测绘部分,双方确认期间共合作40个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项目名称原告主张金额被告主张金额及情况1龙川县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下片区)PPP污水管测量项目30600306002东源县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PPP污水管测量项目90962需对账3广东冠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猫眼塘建设工程用地1:500现状地形测绘项目21000210004新塘村用地1:500现状地形修测项目16500165005国道G326线龙川县龙江大桥(A线和K线)断面测量项目16000160006龙川留守红军文化园项目1:500现状地形测绘项目30000300007河源江东新区紫金桥头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工程1:500现状地形测绘项目60000600008东源县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1:500现状地形测绘项目46100414009东源县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PPP污水管测量项目147010需对账10河源江东新区紫金桥头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工程1:500现状地形测绘项目840007983011和平县地税局矿山储量测绘计算1:1000地形测绘项目1945097****国道G205线河源市热水至埔前段改线工程公路工程17485017485013东埔河上游片区污水管道分流工程138001380014和平县万和城与顺景之间道路工程1800180015中国河源花木产业集团集群示范基地航空摄影测量5400540016东源县整县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一东部片区3570357017东源县整县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一东部片区3740374018东源县整县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一东部片区136001360019东源县整县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一东部片区54405440202016年度紫金县)87598759.2521东源县整县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一北部片区1929.51929.522赣深高铁东段建设项目协议外临时用地1:500地形图测绘项目639606396023和平县建筑清土收纳场项目246002460024紫金县紫城工业园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聚飞、荷树坪片区1:50地形测绘420604206025紫城工业园二期取土区位置1:500地形测绘260002600026国道G205线河源市热水至埔前段改线工程公路工程项目确定最终红线后补测324003240027蓝塘产业新城一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S120管线探测275002750028河源市龙川县黎镇三村连片乡村风貌提升项目地形测绘907509075029赣深高铁东段建设项目协议外临时用地1:500地形图测绘项目第一次补测2250022500302021年度河源市东源县船塘镇等5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575005750031七景湖景观工程提升地形测绘项目600006000032灯塔管网5746574633紫金红线测量4179.5未办理完结算34紫城工业园首期启动区南片20米市政道路工程勘察2795未办理完结算35和平县珊瑚市场停车库工程1500未办理完结算36和平县某门前临时停车场工程1500未办理完结算37义容中坑水库现状地形测绘图2490未办理完结算38紫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85077085077039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市区2020年基础测绘(项目编号:CH-LYG002)77194077194040东源县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落图落宗项目(项目编号:CH-LYG001)359875项目尚未完工合计32425762613694.75针对双方有争议的项目,本院查明如下:
(1)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承揽该项目的测绘工作,项目名称为东源县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PPP污水管测量项目(项目编号:CH-LYGG002),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项目测绘工程费黄某管污水管网按1:500现状地形测绘,测绘面积为0.16平方公里,按60000元/平方公里,费用为9600元,其他污水管线按1700元/公里的综合单价方式计费,结算时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程费用。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0%,完成全部外业作业,依据实际工作量,支付合同总价30%,完成全部项目工作量并提交检查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工作量,支付合同总价20%,年终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完后,支付剩余尾款。第五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提交成果资料给被告审定,并根据被告修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后提交被告验收。第十条: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合同总价的3‰向原告偿付违约金。
根据2019年11月25日制定的《技术合作队伍项目工程确认表》,东源县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PPP污水管测量项目结算价款为90962元,原告在该结算表加盖公章,被告工作人员在结算单签名。
(2)2019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东源县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1:500现状地形测绘项目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46100元,原告需于2019年8月25日提交成果,其他约定与上述合同一致。庭审中被告确认该工程已交付使用。
(3)2019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东源县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PPP污水管测量项目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147010元,原告需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成果,其他约定与上述合同一致。庭审中被告确认该工程已交付使用。
2019年,原告与被告就河源江东新区紫金桥头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工程1:500现状地形测绘项目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总价84000元,原告需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全部成果,其他约定与上述合同一致。庭审中被告确认该工程已交付使用。
2019年,原告与被告就和平县地税局矿山储量测绘计算1:1000地形测绘项目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总价为19450元,原告需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全部成果,其他约定与上述合同一致。庭审中被告确认该工程已交付使用。
(6)2022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加盖被告公章,谢某作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测绘项目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公司所委派的测绘项目生产工作,协议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项目结算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程费用,每个项目完工后由原告提出结算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项目唯一凭证,付款方式被告按工程进度预支工人生活费给原告,项目完成结算后当年支付工程款的70%(包括预支款),剩余工程款二年内结清。之后,原告完成了紫金红线测量、珊瑚市场停车库工程、和平县某门前临时停车场工程、义容中坑水库现状地形测绘图共计五个项目的测绘工作,并制作了《技术合作队伍项目工程确认表》,载明五个项目的结算价款分别为4179.5元、2795元、1500元、1500元、2490元,包括谢某在内的被告工作人员在上述表格上签名确认。
(7)2021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东源县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落图落宗项目(项目编号:CH-LYG001),合同约定:二、合同金额及结算,合同项目按125元/宗的综合单价计费,测绘宗地约7000宗。五、付款方式和条件。第一期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支付5%;第二期提交已完成的外业调查、实地测量的过程资料及数据,经验收合格后支付10%;第三期提交全部测绘成果依据实际量支付20%;第四期完成全部项目并提交成果经由被告检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工作量支付合同总价15%;第五期完成全部项目工作量并经东源县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工作量支付20%;第六期剩余工程款项目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内结清。六、时间进度要求。2021年8月30日提交全部成果资料。原告主张,根据被告盖章的《东源县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落图落宗项目入库明细表》,船塘镇入库数据量合计2454宗,房产证找土地证425宗,合计2879宗,故原告完成合同价款为2879宗×125元/宗=359875元。
被告的付款情况:被告主张其支付款项合计1606204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仅支付款项1577420元。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项目负责人核对工程款,被告将其制作的统计表(付款金额1606204元)发送给原告项目负责人,原告项目负责人表示:“保险那个事我忘了,是你们家代扣代缴的,那个数我认……你付给我的钱是准的,一模一样没啥问题。你应该付给我的总数是多少,你现在没出来……”
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款项。
另查明,2023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的项目完成测绘工作,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庭审中,双方确认合作的项目共有40个,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有11个项目不予认可,本院结合案涉证据评析如下:
对于序号(2)东源县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PPP污水管测量项目,原告主张数额90962元,并提供了项目合同以及原、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确认表,合同和确认表均载明结算金额为90962元,故本院对被告辩称案涉项目需要结算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应按双方确认的结算价格90962元支付款项。
对于序号(8)(9)(10)(11)的项目,原告主张结算金额分别为46100元、147010元、84000元、19450元,而被告则认为仅有41400元、未结算、79830元、9750元。庭审中被告确认上述四个项目均已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公司未找到对账资料或者未进行对账。根据合同约定,上述四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分别为46100元、147010元、84000元、19450元,被告也确认已经收到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现被告主张不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支付,应当提供双方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的证据,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支付的依据。现被告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仅仅是其单方陈述,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应按46100元、147010元、84000元、19450元的合同价格支付款项。
对于序号(33)至(37)五个项目,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五份《技术合作队伍项目工程确认表》予以证实双方进行了结算,金额与原告主张的一致,且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名,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该五个项目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序号(40)东源县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落图落宗项目(项目编号:CH-LYG001),原告主张其共完成了2879宗测绘,每宗价格125元,合计359875元。被告则认为案涉项目未得到东源县自然资源局的确认,尚未达到付款条件。项目合同约定,2021年8月30日原告需提交全部成果资料,距今已超过2年时间,结算超过了合理期间。被告应举证证实有积极向业主方提交结算申请的相关证据,并对长期未结算提供的合理说明。现原告完成了2879宗测绘有被告盖章确认的入库明细表予以证实,被告主张未达支付条件未提供合理的说明以及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该项目的诉讼主张359875元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对全部40个项目,均能够举证证实其已经实际完成的测绘工作量,被告对完工工程量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原告完成的工作量合计为3242576元。
对于被告已付款的数额,被告主张其支付款项合计1606204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仅支付款项1577420元。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可以证实,原告项目负责人对被告提交的已付款数额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付款请求予以认可。原告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是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妥协,从微信聊天记录包含的语音信息来看,并无类似附加条件,而是双方对已支付款项的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减去被告已付的1606204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636372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约定过高,原告予以调整为LPR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案涉40个项目未整体结算,被告起诉前也有部分付款,故本院酌定被告从原告递交起诉状之日即2023年3月30日起按LPR四倍即年利率14.6%(3.65%×4)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363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3637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86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259元,由被告某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4527元。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诉讼费24527元,本案生效后,扣除其应负担的259元,本院向其退还24527元。被告某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案生效后按照缴费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向本院缴纳24527元,逾期缴纳的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
附件
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间自觉全面、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避免因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不必要的额外费用,并产生不利影响,请积极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3.若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方还应负担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包括执行费、网拍辅助费、处置标的物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4.若不自觉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风险,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举措将影响被执行人的信用,将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无法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无法享受高消费旅游、在星级以上宾馆高消费、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将可能被限制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从事药品食品行业;可能被限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5.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按刑事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特别提醒: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不能作为拒不遵照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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