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惠州市合盛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602民初5053号 原告:惠州市合盛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负责人:***。 原告惠州市合盛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合盛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测绘服务费186975元;2、判令被告从2023年9月6日起至付清尾款186975元为止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间资金拆借年利率3.85%计算;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在2020年9月21日依法注册登记的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有测绘服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业务。从2021年10月份开始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先后承包“××县城××整治工程”、“××县××镇××水库”、“××区××工程项目改造扩建一标段”,××区××一期项目等20多个项目工程的钻孔测绘业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委托其分公司即“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与原告对接业务,因此,第三人派驻项目经理,工程检测人员,每个项目工程完工后由第三人验收,合格后,再由被告支付测绘服务费给原告。 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15日,经过原告与第三人全部项目工程结算对账,被告尚欠测绘服务费188975元未支付,原告经过多次催款无果后,无可奈何,只有依靠法律来收回这些测绘钻孔服务费,因为这是“测绘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测绘承揽合同”中第九条规定,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确认欠付原告尾款186975元。对利息部分不认可,双方合同并未就部分利息进行约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起,原告多次承包被告的测绘业务,双方签订了多份《测绘承揽合同》。2023年5月1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签署《工程结算总对账单》,确认被告结余未付金额188975元。2023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服务费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索剩余测绘服务费无果,遂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本诉。 庭审中,被告对未支付款项186975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测绘服务费186975元,有原告提供给的《工程结算总对账单》予以证实,且被告亦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予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测绘服务费1869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以18697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自2023年9月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合盛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测绘服务费1869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697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自2023年9月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合盛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9元,由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惠州市合盛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受理费2039元,本案生效后,本院退还2039元。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案生效后按照缴费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向本院缴纳2039元,逾期缴纳的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 附件 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间自觉全面、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避免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不必要的额外费用,并产生不利影响,请积极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履行金。 3.若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方还应负担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包括执行费、网拍辅助费、处置标的物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4.若不自觉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风险,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举措将影响被执行人的信用,将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无法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无法享受高消费旅游、在星级以上宾馆高消费、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将可能被限制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从事药品食品行业;可能被限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5.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按刑事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特别提醒: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不能作为拒不遵照执行的理由。 请将款项打入法院以下账户: 户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账户:×××99 开户行:河源市农商行新源支行 【注:转账时,请备注案号及案件当事人姓名,如:(2023)粤1602民初1号,**】 转账后,可凭转账记录到源城区人民法院503办公室换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