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602民初6396号 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41号3幢D1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建设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4327.23元,违约金截至2023年1月18日7823.3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招聘协议》(也称《代理招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推荐在校实习生至被告处实习,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协议约定:服务费标准为1300元/人/月,同时被告需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付款方式为被告收到发票后于当月15号前支付;若被告逾期付款,另将按照日0.1%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从约定付款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日);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协议签订之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还款。原告迫不得已于2022年8月31日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催讨欠款。2022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被告保证:按照付款计划书约定日付款。但是被告没有按照付款计划书上约定付款,经跟被告对接人联系,被告知不能按照付款计划书上约定付款。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服务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偿还欠款并按照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被告分别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8日向原告支付了合同金额15000元、22000元,合计37000元。二、合同关于违约金每日0.1%的约定,比例过高,应按现行法律执行。三、近年来,因疫情以及经济大环境影响,被告工程款无法按时回收,造成资金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并非被告故意拖欠。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委托招聘协议》,被告因业务需要,委托原告进行测绘外业、内业岗位实习生招聘,达成协议:协议期限12个月,原告推荐实习生(全日制大专在校生),由被告面试考核并确定录用,开具录用凭证。原告推荐的实习生,经被告面试、考核合格,正式入职被告后,被告按1300元/人/月管理费结算给原告。在双方确认无误后,由原告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项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于当月15日前将款项转入原告指定账户。经原告书面催告后,被告仍逾期付款的,被告将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按应付未付费用×0.1%×**天数(从书面催告日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成功推荐实习生。2022年6月7日,原告开具三张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2437.5元、23000元、22533.33元,合计47970.83元;2022年8月3日,原告开具两张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23606.4元、9750元,合计33356.4元。 2022年9月15日,被告出具一份《关于通平机构服务费付款计划书》,载明:被告与原告就实习生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以1300元/月每人收费标准,应付人员任职期间2-6月服务费共计81327.28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付款安排达成共识,现对款项作以下支付安排:第一笔,9月10日支付15000元;第二笔,9月19日支付22000元;第三笔9月26日,支付22000元;第四笔,9月30日支付22327.23元。后被告分别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8日向原告支付费用15000元、22000元。 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服务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未果,遂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招聘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成功向被告推荐实习生,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服务费。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服务费81327.2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服务费37000元(15000元+22000元),仍欠服务费44327.23元(81327.28元-37000元)。被告未按付款计划书约定时间支付原告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应予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44327.2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违约金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予以计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项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于当月15日前将款项转入原告指定账户”,故违约金应以10970.83元(47970.83元-3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6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以33356.4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4327.23元及违约金(以10970.83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6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以33356.4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5元,由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