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黄成方,男,1978年5月5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男,1992年4月8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女,1996年11月2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男,1998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原告:***,男,1979年4月9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诉讼代表人:***,即上述原告。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非,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建设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7188506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大同路东边永和路北边万隆重一品2栋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7GT2MC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成方、***、***、***、**、***、***、***、***与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等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成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7元,原告***等请求缓交已获本院批准,此费用由原告***、***、***、黄成方、***、***、***、**、***、***、***、***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