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6民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长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软件园思成路*号*楼*******房。
法定代表人:任志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婉吟,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康,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山,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长地公司)、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明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6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长地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明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地公司普查项目款376583.84元,并从2016年1月26日起以376583.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明源公司未提出反诉,但一审却直接判决长地公司应在收取普查项目款的同时按照明源公司所列资料清单的内容向明源公司交付项目资料超出法律规定。二、一审遗漏审理长地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地公司一审开庭时变更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利息请求为“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日止”,但一审判决未体现长地公司的该诉讼请求,而是直接以变更前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三、长地公司没有义务向明源公司交付项目材料。长地公司己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项目的相关工作,并已按业主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的要求提交了项目普查成果材料,完成了项目验收,合同义务己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中心城区(大良、容桂、伦教)地下管线第二阶段普查二标段普查合同》(下称《普查合同》)没有约定长地公司应当交付给明源公司材料的具体内容,且是否交付项目材料也不是明源公司是否付款的先决条件。长地公司在起诉前、一审开庭之前、庭审之后等时间段,均多次向明源公司主动提交项目材料,但明源公司均无人对接此事,并多次拒收。一审开庭结束后,长地公司主动上门向明源公司交付材料,也被拒之门外,长地公司又以邮寄的方式将项目材料交付给明源公司。
上诉人明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长地公司先按《要求广州长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移交的资料清单》中所列的内容向明源公司交付项目资料后明源公司才向长地公司支付价款。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合同约定了对中心城区第一阶段已普查的区域进行补测,并更新数据库,业主即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向明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后,明源公司应在10日内将剩余全部款项支付给长地公司。该认定不是事实。二、一审认定长地公司向明源公司交付完整项目资料为合同的附属义务,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错误认定。《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报告书编写和成果验收的规定为: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结后,应编写报告书、提交探测成果(含技术设计书、探测原始记录、成果资料等),还规定成果提交应分别向用户提交和归档提交。《普查合同》约定长地公司的工作包括:编制地下管线普查技术书,管线成果编制表,试验区地下管线探测与测绘,数据处理与入库等。因此长地公司向明源公司交付完整的项目资料不仅属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还应属于履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规定的行业标准。长地公司至今未向明源公司交付完整的项目资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业标准,应认定其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三、明源公司未向长地公司支付剩余普查项目款项376583.84元,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长地公司违反合同主要义务,一直未向明源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项目资料,明源公司因此拒付剩余款项,应认定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一审判决明源公司向长地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明显不当。
长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明源公司立即向长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6583.8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为止,一审开庭时变更为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为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长地公司与明源公司签订《普查合同》约定:1、明源公司将其中标的佛山市顺德区中心城区(大良、容桂、伦教)地下管线第二阶段普查二标段普查项目委托给长地公司实施,项目价格为中标总额2750340.80元的82%,即2255279.46元;2、普查费用支付方式为:项目业主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明源公司项目总额30%的预付款后10日内,明源公司将该款项的82%支付给长地公司;对第一阶段未进行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并完成数据入库,项目业主依照和明源公司的合同约定向明源公司支付项目总额的40%给明源公司后,明源公司在10日内将该款项的82%支付给长地公司;对中心城区第一阶段已普查的区域进行补测,并更新数据库,项目业主依据与明源公司的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总额的30%给明源公司后,明源公司在10日内将该款项的30%支付给长地公司;3、双方如有违反委托普查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应互相向对方赔偿损失。
2016年1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召开了“佛山市顺德区中心城区(大良、容桂、伦教)地下管线第二阶段普查”成果验收会,专家组及参会单位形成验收意见,专家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
2018年1月28日,长地公司向明源公司出具律师函,函告明源公司其已向长地公司支付了1878695.62元项目费用,但仍有376583.84元未向长地公司结清,要求明源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后三日内向明源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费用。
2018年2月2日,明源公司向长地公司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函,认为项目虽已竣工,但明源公司仍未收到该项目必需的全部资料,仍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测绘归档要求,要求长地公司在限定日期内提供工作成果和项目必需的全部资料,否则明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款项。
2018年4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出具《项目验收证明》,证明该局于2015年委托明源公司承担的本案普查项目,明源公司已按与该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向该局提交了全部的普查成果资料,并通过了该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庭审中查明长地公司将相关资料直接交付给业主,未将相关资料交付给明源公司。
长地公司认为明源公司未向长地公司支付剩余的普查项目款项376583.84元已经违约,要求明源公司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另查明,本案普查项目的业主为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明源公司将其中标的佛山市顺德区中心城区(大良、容桂、伦教)地下管线第二阶段普查二标段普查项目委托给长地公司实施,长地公司应承担按合同保质保量的完成涉案的普查项目的义务,明源公司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向长地公司支付项目费用的义务。长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完成涉案项目,并经过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组织的涉案普查项目的成果验收会,经该会专家组意见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证明已经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了涉案普查项目。而明源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涉案普查项目费用,至今仍有376583.84元项目费用未支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长地公司请求明源公司偿还拖欠的普查项目款376583.84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明源公司辩称长地公司未向明源公司提供该项目必需的全部资料,其未向长地公司支付剩余项目费用的行为是在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对中心城区第一阶段已普查的区域进行补测,并更新数据库,业主即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向明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后,明源公司应在10日内将剩余全部该款项支付给长地公司,而不是长地公司向明源公司提交全部项目资料后才支付全部项目费用,明源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项目资料的交付问题,虽然长地公司提交了涉案项目的业主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于2018年4月8日出具一份《项目验收证明》,从侧面证明长地公司向明源公司提供了完整的项目资料,但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进行验收时是长地公司代明源公司将项目资料提交本案项目的业主并负责验收工作,而非长地公司将资料交付明源公司后再由明源公司提交项目业主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长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明源公司交付了完整的项目资料。本案是项目普查合同纠纷,长地公司作为项目的承包方向发包方即明源公司交付完整的项目资料,是合同的附属义务,长地公司应当履行。明源公司要求长地公司按照其在《要求广州长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移交的资料清单》中所列的内容向明源公司交付项目资料,请求合理,予以支持。长地公司应当按《要求广州长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移交的资料清单》中所列的内容向明源公司交付项目资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是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明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地公司普查项目款376583.84元,并从2018年3月23日起以376583.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长地公司应在收取普查项目款的同时按照《要求广州长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移交的资料清单》中所列的内容向明源公司交付项目资料。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8元,由明源公司负担。
明源公司二审提交了《测绘技术设计规定》等作为新证据。长地公司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州长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变名为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二审时确认本案勘测工程是长地公司挂靠明源公司承揽的。双方当事人二审时还确认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付清工程款时间是2016年7月29日。长地公司二审时变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时间为2016年8月9日(即业主2016年7月29日付清价款给明源公司后10天)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本院认为,长地公司挂靠明源公司承揽佛山市顺德区中心城区(大良、容桂、伦教)地下管线第二阶段普查二标段普查项目,项目业主为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项目业主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证实已提交了全部的普查成果资料,并通过了专家组验收。双方当事人二审时还确认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已于2016年7月29日向明源公司付清了工程款。《普查合同》第五条普查费用支付方式第三项约定:对中心城区第一阶段已普查的区域进行补测,并更新数据库,项目业主支付项目总额的30%给明源公司,明源公司在10日内将该款项的30%支付给长地公司。明源公司仍有普查项目款376583.84元未支付给长地公司,明显违反《普查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普查合同》对逾期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参照该规定,明源公司应当向长地公司支付普查项目款37658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76583.84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即业主2016年7月29日付清款给明源公司后10天)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
对于明源公司一审抗辩及二审上诉要求长地公司应当先提供相关资料后才付清价款的问题,因《普查合同》没有该约定,且项目业主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证实已提交了全部的普查成果资料,并通过了专家组验收。明源公司也没有提出反诉。故一审判决长地公司在收取普查项目款的同时按照《要求广州长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移交的资料清单》中所列的内容向明源公司交付项目资料,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如有争议,应当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明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长地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部分不当,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6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普查项目款37658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76583.84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48元,均由上诉人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6948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建忠
审判员  邓天仕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东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