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襄阳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323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6068646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井乡山沃村西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85********。 本院在执行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4)豫0323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计算标准从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曰止。);二、驳回原告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5年2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2025年2月1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账户19个,因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冻结期限自2025年2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续冻结需提前十五天书面申请。2025年3月12日、2025年4月16日、2025年5月13日、2025年6月14日、2025年7月10日再次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其它存款; 2.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4.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EE9**号车辆,2025年2月24日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自2025年2月24日至2027年2月23日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续查封需提前十五天书面申请,已向首封(2024)豫0323执1215号执行案件送达协助手续; 5.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经查询该保险于2022年12月30日退保; 6.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7.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 三、2025年2月12日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5年2月12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2025年7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202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违反报告令制度,2025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并未使用。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1277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127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