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2772号 原告: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株洲高科汽车零部件产业园D区5栋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