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11民初4038号 原告: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高科汽车零部件产业园D区5栋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湘0211民初4038号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与(2022)湘0211民初4007号***诉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现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湘0211民初400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