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通关坊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中兴君临国际广场A座104-106室、1105-1107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