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藏0426民初148号
原告: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讯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西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移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藏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279375.61元,利息49896.53元,本息合计329272.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基于“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标包4林芝)﹣四川鼎讯”项下在林芝市朗县施工的十个子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朗县千村光网第一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5〕中,①尚欠进度款7020.93元及利息1559.84元(以7020.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初验款2340.31元及利息519.34元(以234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③尚欠终验款4938.71元及利息978.46元(以人民币4938.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④尚欠尾款1122.15元及利息116.41元(以1122.15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3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尾款合计1542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3174.05元;本息合计欠付18596.15元;
(2)区20年集团客户数据及语音专线项目(朗县S306省道北侧中石油)〔项目编号:B20304710903001-36〕中,①尚欠进度款5073,64元及利息1140.4元(以5073.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初验款1691.21元及利息378.59元(以1691.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洁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③尚欠终验款3704.17元及利息739.65元(以370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④尚欠尾款818.04元及利息27.65元(以818.04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4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尾款合计11287.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2286.29元;本息合计欠付13573.35元;
(3)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朗县干村光网第二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10〕中,①尚欠进度款11480.85元及利息2498.46元(以11480.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初验款3826.95元及利息830.83元(以3826.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③尚欠终验款8406.38元及利息1620.67元(以8406.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④尚欠尾款1852.37元及利息59.48元(以1852.37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尾款合计25566.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5009.44元;本息合计欠付30575.99元;
(4)林20年家底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朗县清雅阁宾馆等2个宾馆)〔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13〕中,①尚欠进度款6079.07元及利息1304.75元(以6079.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初验款2026.36元及利息434.39元(以2026.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③尚欠终验款4465.67元及利息850.49元(以4465.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④尚欠尾款981.59元及利息31.52元(以981.59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尾款合计13552.6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2621.15元:本息合计欠付16173.84元。
(5)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26〕中,①尚欠终验款70717.92元及利息12429.38元(以70717.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尾款15008.4元及利息1556.97元(以15008.4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3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终验款、尾款合计85726.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13986.35元;本息合计欠付人民币99712.67元。
(6)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第八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23〕中,①尚欠终验款277488.59元及利息5035.09元(以27488.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尾款5890.87元及利息611.12元(以5890.87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3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终验款、尾款合计33379.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5646.21元;本息合计欠付399025.67元。
(7)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老旧小区)〔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1〕中,①尚欠进度款7261元及利息1576.36元(以72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初验款2420,33元及利息523.57元(以2420.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③尚欠终验款5338.81元及利息1023.72元(以5338.8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④尚欠尾款1172.69元及利息37.66元(以1172.69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尾款本金合计16192.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3161.31元;本息合计欠付19354.14元。
(8)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第九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24〕中,①尚欠进度款16851.67元及利息3463.52元(以1685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初验款5617.22元及利息1150.86元(以561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③尚欠终验款12381.31元及利息2240.52元(以12381.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④尚欠尾款2721.15元及利息87.38元(以2721.15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尾款合计37571.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6942.28元:本息合计欠付44513.63元。
(9)区20年集团客户数据及语音专线项目(WJ光缆网络改造建设项目﹣林芝)〔项目编号:B20304710903001-132〕中,①尚欠初验款7452.88元及利息1546.32元(以7452.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终验款16268.66元及利息2958.78元(以16268.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③尚欠尾款3602.04元及利息121.75元(以3602.04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4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初验款、终验款、尾款合计27323.5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4626.85元,本息合计欠付人民币31950.43元。
(10)区20年集团客户数据及语音专线项目(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林芝)〔项目编号:B20304710903001-129〕中,①尚欠进度款6018.92元及利息1250.37元(以6018.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②尚欠初验款2006.31元及利息401.14元(以2006.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③尚欠终验款4359.81元及利息758.35元(以4359.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1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④尚欠尾款968.63元及利息32.74元(以968.63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利息标准,自2024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
该项目尚欠付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尾款合计13353.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合计2442.6元;本息合计欠付15796.27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1日,原告鼎讯公司与被告移动西藏公司签署“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标包4林芝)﹣四川鼎讯”(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选定原告承担“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项目施工服务”,原告按照框架协议“附件2《商务规范书》”即“【】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约定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或订单,并根据该施工合同向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提供“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项目施工服务”。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为被告提供施工服务,其中涉及在朗县行政区域内施工的项目为以下10个项目,关于施工、验收、审计的具体情况如下:
(1)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朗县千村光网第一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5〕。原、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该项目订单,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完)工报告载明“该项目于2020年9月2日开工、于2020年9月14日完工”,因暂无法确认该项目何时“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1项之约定于项目完工之日2020年9月14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进程款;被告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以上文书载明“该工程已完工、根据工程使用部门意见,工程工艺符合规范,测试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同意该工程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2项之约定于2020年9月16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初验款;被告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以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意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3月18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3月20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在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3年3月14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项之约定于2023年3月14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2)区20年集团客户数据及语音专线项目(朗县S306省道北侧中石油)〔项目编号:B20304710903001-36〕。原被告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该项目订单,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完)工报告载明“该项目于2020年8月19日开工、于2020年8月25日完工”,因暂无法确认该项目何时“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1项之约定于项目完工之日2020年8月25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进程款;被告于2020年9月1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以上文书载明“该工程已完工根据工程使用部门意见,工程工艺符合规范,测试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同意该工程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2项之约定于2020年9月1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初验款。被告于2021年3月6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以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意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3月6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在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2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项之约定干2024年9月2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3)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朗县千村光网第二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10〕。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该项目订单,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完)工报告载明“该项目于2020年10月15日开工、于2020年10月19日完工”,因暂无法确认该项目何时“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1项之约定于项目完工之日2020年10月19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进程款;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以上文书载明“该工程已完工、根据工程使用部门意见,工程工艺符合规范,测试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同意该工程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2项之约定于2020年10月23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初验款;被告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以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意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4月28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4月30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在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15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项之约定于2024年9月15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4)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朗具清雅阁宾馆等2个宾馆)〔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13〕。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该项目订单,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完)工报告载明“该项目于2020年11月10日开工、于2020年11月11日完工”,因暂无法确认该项目何时“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1项之约定于项目完工之日2020年11月11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进程款;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以上文书载明“该工程已完工,根据工程使用部门意见,工程工艺符合规范,测试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同意该工程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2项之约定于2020年11月13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初验款;被告于2021年5月16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以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意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5月16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在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15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项之约定于2024年9月15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5)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B203047110943001-26〕。被告于2021年9月6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以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章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裁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在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3年3月14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项之约定于2023年3月14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6)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第八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233〕。被告于2021年7月11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以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意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7月11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在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3年3月14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项之约定于2023年3月14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7)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老旧小区)〔项目编号:B203004710943001-1〕。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该项目订单,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完)工报告载明“该项目于2020年10月20日开工、于2020年10月23日完工”,因暂无法确认该项目何时“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1项之约定于项目完工之日2020年10月23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进程款;被告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以上文书载明“该工程已完工、根据工程使用部门意见,工程工艺符合规范,测试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同意该工程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2项之约定于2020年10月29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初验款;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已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意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5月6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在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15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项之约定于2024年9月15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8)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第九批)〔项目编号:B203047110943001-24〕。原、被告于2021年1月4日签订该项目订单,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完)工报告载明“该项目于2021年1月5日开工、于2021年1月20日完工”,因暂无法确认该项目何时“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1项之约定于项目完工之日2021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进程款;被告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以上文书载明“该工程已完工、根据工程使用部门意见,工程工艺符合规范,测试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同意该工程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2项之约定于2021年1月25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初验款;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已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意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7月30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在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15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项之约定于2024年9月15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9)区20年集团客户数据及语音专线项目(WJ光缆网络改造建设项目﹣林芝)〔项目编号:B20304710903001-132〕。原、被告于2021年1月4日签订该项目订单,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完)工报告载明“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开工、于2021年1月3日完工”。因暂无法确认该项目何时“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1项之约定于项目完工之日2021年1月3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进程款;被告于2021年1月5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以上文书载明“该工程已完工根据工程使用部门意见,工程工艺符合规范,测试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同意该工程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2项之约定于2021年1月5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初验款;被告于2021年7月21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以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意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7月23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于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2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项之约定于2024年9月2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10)区20年集团客户数据及语音专线项目(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林芝)〔项目编号:B20304710903001-129〕。该项目订单于2021年1月8日生成,原、被告签订该项目订单,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完工)报告载明“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开工、于2021年1月3日完工”,因暂无法确认该项目何时“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1项之约定于项目完工之日2021年1月3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进程款;被告于2021年3月4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以上文书载明“该工程已完工根据工程使用部门意见,工程工艺符合规范,测试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同意该工程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2项之约定于2021年3月4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初验款;被告于2021年9月20日出具该项目《终验证书》,载明“工程(设备)试运行正常,试运行结果证明上述设备以达到设计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同意该工程签署终验证书。”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3项之约定于2021年9月20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终验款;原告于2022年9月25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终验之后我公司完成该工程1年的质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抢修和维护,目前系统运行稳定。”被告于该《运行稳定报告》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2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21.1.4之约定于2024年9月2日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尾款。
综上,原告已完成案涉10个子项目的施工服务,被告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第十九条〔预付工程款〕第一款之约定,被告应当于具体项目工程开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预算价的30%作为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施工合同第二十一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了该工程分阶段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总体方式。其中第21.1.1项约定了项目完成整体工作量50%时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预算价的30%,即工程“进度款”;第21.1.2项约定了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预算价的10%,即工程“初验款”;第21.1.3项约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向原告一次性转账支付除审计定案价5%的质保金外的余款,即工程“终验款”;第21.1.4项约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审计工作、保修期间届满后,被告应当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余款,即工程“尾款”。因此,被告早已应当向原告支付案涉项目工程价款,并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约定,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
案涉“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标包4林芝)﹣四川鼎讯”项下涵盖的10个子项目均系在林芝市朗县行政区域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之规定,该10个子项目属于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标包4林芝)﹣四川鼎讯》及其附件《【】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西藏移动公司辩称,首先,根据双方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案涉项目的预付款、进度款、最终结算款的付款前提条件均为鼎讯公司先向西藏移动公司开具合同约定的合法有效的发票。鼎讯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西藏移动公司有权不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鼎讯公司主张欠付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西藏移动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西藏移动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更不应当承担利息。其次,鼎讯公司中标案涉项目后,将案涉项目违法转包至实际施工人龚某。因鼎讯公司欠付龚某款项未支付,龚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鼎讯公司、西藏移动公司向其支付包括案涉10项目在内的73个订单项目的款项。经(2023)藏04民终260号案民事判决查明,鼎讯公司在该案中自认西藏移动公司、林芝移动分公司就包括本案10订单项目在内的73个订单项目已付款共计4914880.45元;最终判决西藏移动公司在5224667.28元范围内对龚某承担支付义务。最后,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扣划西藏移动公司共计3813841.79元。因此,西藏移动公司就包含本案10项目在内的73个订单项目共计已经支付款项8728722.24元(4914880.45元+3813841.79元)。(2023)藏04民终260号案判决查明的项目确认表合同金额为10771838.82元,扣减部分项目审减后金额为10755728.49元,但并未扣减本案10个订单项目以及149号案中的6个订单项目的审减金额。综合米林市人民法院(2025)藏0422民初167号生效判决中确认扣减的该案的4个订单项目的审减金额9450.35元以及(2025)藏0422民初165号案6个订单项目审减金额3416.42元,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2025)藏0421民初75号案件的16个项目中11个项目审减金额49,907.21元,巴宜区人民法院(2025)藏0402民初1227号23个项目中20个项目、(2025)藏0402民初1226号案中1个项目的审减金额共计85358.81元,上述审定有审减尚未扣减的项目审减金额共计148132.79元,本案10个项目审减18015.33元,149号案件6个项目审减金额13447.92元,审减后73个项目合同总价应为10576132.45元。
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一条中第21.1.4条的约定,扣除本案10个订单项目审减金额18015.33及扣除149号案中的6个订单项目审减金额13447.92元,以及另案项目审减金额后,应付总额约1057万元。按照已付款金额约873万元与应付款金额约1057万元计算,西藏移动公司就包含本案10个订单项目在内73个订单项目的已付款比例高达约82.5%。因此,鼎讯公司起诉主张的本案10个订单项目欠付款金额也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判决驳回鼎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鼎讯公司提交的证据:
1.《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标包4林芝)-四川鼎讯》《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框架协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其中《施工合同》第19.1款约定工程预付款应为具体工程项目开工前由西藏移动公司按照工程预算价的30%支付鼎讯公司,同时约定了后续工程款(进度款)应根据工程工作量完成情况分期支付;第19.2款约定了鼎讯公司可在西藏移动公司迟延履行工程预付款支付义务时向其主张自其应当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并由西藏移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21.1款(21.1.1-21.1.4项)约定了西藏移动公司应在鼎讯公司完成项目整体工作量50%时支付鼎讯公司工程预算价的30%(进度款),在项目完工后支付鼎讯公司工程预算价10%(初验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西藏移动公司应当支付鼎讯公司除审计定案价5%的质保金外的余款(终验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在完成审计、保修期届满后一次性付清工程质保金(尾款);第31条第1款约定了西藏移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责任、支付款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鼎讯公司有权请求西藏移动公司支付从应付之日起未付款项的利息及因其违约而导致鼎讯公司增加的经济支出。西藏移动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2.《中国某西藏有限公司采购订单》原件10份,开工报告原件7份,交(完)工报告原件10份,工程进度报告原件1份,初验申请、验收会议纪要、验收会议签到表原件各8份,初验报告原件6份、复印件2份、初验证书原件8份、复印件2份,终验申请、终验报告、验收会议纪要、验收会议签到表、终验证书原件各11份,运行稳定报告原件10份,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原件7份、复印件3份,欲证明鼎讯公司为西藏移动公司施工服务的10个订单项目工程中西藏移动公司欠付鼎讯公司的各阶段工程款项应付时间、应付金额以及利息的具体数额。西藏移动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对该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对鼎讯公司主张的欠付金额以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审减金额予以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西藏移动公司向鼎讯公司支付包括案涉6个项目在内的73个订单项目的款项已达到82.5%,因鼎讯公司未向西藏移动公司提供发票,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西藏移动公司不存在逾期情况,更不该承担利息。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西藏移动公司在案涉10个订单项目中欠付鼎讯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以及应付时间、应扣减的审定金额等,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3.移动公司财务系统截图复印件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2张、视频资料光盘1张。欲证明西藏移动公司将鼎讯公司拉入财务系统黑名单,致使鼎讯公司无法在系统中提起工程款付款申请,鼎讯公司通过微信聊天、电话沟通、现场提交结算资料和付款申请等方式积极向西藏移动公司主张权利、催收工程款,但均被西藏移动公司以鼎讯公司被纳入黑名单为由拒绝签字、拒收结算资料。西藏移动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交易惯例,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西藏移动公司该组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组证据能够证明鼎讯公司曾积极向西藏移动公司主张工程款,西藏移动公司存在限制鼎讯公司付款申请的行为,本院予以采信。
4.开票情况统计表打印件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20张、扫描件1张,发票送达情况说明1份。欲证明鼎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请款、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因西藏移动公司拒绝接收发票,导致鼎讯公司开具的部分发票作废、被红冲,西藏移动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西藏移动公司对该组证据中的已收款凭证及收款金额汇总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西藏移动公司直接被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给实际施工人龚某的款项,也应当在本案各项目中按比例纳入各项目已付款金额,对已作废发票扫描件、情况说明及开票情况汇总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鼎讯公司就剩余款项向西藏移动公司足额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按照合同约定,鼎讯公司未开票,西藏移动公司有权不付款且不承担包括逾期付款利息在内的任何违约责任。即便法院要求西藏移动公司向鼎讯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也应当扣除9%的税费。本院认为,鼎讯公司提供的作废发票能够证明其已经就案涉项目开具发票并作废的事实,其自制的统计表和送达情况说明虽系单方制作,但所载内容与发票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被告西藏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
1.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4民终260号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一是根据该判决查明事实部分(第21、22页)内容显示,鼎讯公司主张的项目工程款已经由实际施工人龚某向西藏移动公司主张;二是根据该判决第28页显示,鼎讯公司在该案中自认西藏移动公司、林芝移动分公司已付款共计4914880.45元;三是该判决第34页载明确认的项目确认表合同金额为1071838.82元,扣减部分项目审定后金额10755728.49元;四是该案判决西藏移动公司在5224667.28元范围内对龚某承担支付义务。鼎讯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实际是工人龚某与西藏移动公司、鼎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鼎讯公司向西藏移动公司主张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以西藏移动公司支付实际施工人的执行款项来抗辩鼎讯公司的诉求,西藏移动公司的抵扣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认为,该生效判决认定鼎讯公司系案涉项目承包人、西藏移动公司系案涉项目发包人,判令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该案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前提系发包人存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事实。故,如若西藏移动公司并未欠付鼎讯公司工程款,则无需承担该生效判决中的连带责任。因此,西藏移动公司支付该案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应从其欠付鼎讯公司工程款总额中扣减。综上,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2.《林芝移动公司(四川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龚某班组完成项目确认表》打印件1份。拟证明,一是该项目确认表系经(2023)藏04民终260号案判决查明认定,并作为最终计算包括本案项目在内的西藏移动公司与鼎讯公司之间73个订单项目结算依据;二是该项目确认表中的序号为27、32、33、39、41、53、54、56、57、58的项目即为本案鼎讯公司主张的10个项目;三是该项目确认表中的序号为8、28、34、48项订单项目经审计机构审核后作出审减,但该项目确认表并未审减,该案中认定应付款金额时也未做扣减。鼎讯公司主张的案涉项目结算按约均应当以最终审定金额为准,而非合同金额。西藏移动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西藏移动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林芝移动公司(四川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龚某班组完成项目确认表》中序号为27、32、33、39、41、53、54、56、57、58系本案10个订单项目,该10个项目均通过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后均有审减。且在(2023)藏04民终26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对《确认表》中对应序号为27、54、57的项目(即本案第1、5、7号订单项目)的审减金额进行扣减。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报告中经甲方、审计单位和乙方共同认可的工程结算投资金额即订单合同的审计定案值,审计定案值(审定金额)=订单总价-审减金额,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确认。
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4)藏0402执207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一是因鼎讯公司未足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2023)藏04民终260号案民事判决应付款,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扣划西藏移动公司共计3813841.79元;二是根据(2023)藏04民终260号案民事判决查明的鼎讯公司在该案中自认西藏移动公司、林芝移动分公司已向其付款共计4914880.45元,加之西藏移动公司就该案73个项目(包含本案10个项目)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3813841.79元,可以证明西藏移动公司就包含本案10个项目在内的73个订单项目,共计已经支付款项8728722.24元。鼎讯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达到西藏移动公司证明目的,西藏移动公司以其与龚某执行案件中扣划来抗辩鼎讯公司的债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无法律和事实的依据,故不能达到西藏移动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2024)藏0402执207号执行案件系对(2023)藏04民终260号案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结合本院对西藏移动公司移交的第1组证据的评析,执行程序中扣划的西藏移动公司款项应从其欠付鼎讯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4.西藏自治区米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藏042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该判决书第39页查明应付总额为10,607,595.7元,但并未包括本案10个订单项目以及149号案6个订单项目应当审减的金额。鼎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予以采信。
5.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10份。按照本案《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一条中第21.1.4条的约定,扣除本案10个订单项目审减金额18015.33元以及149号案6个订单项目审减金额13447.92元后,西藏移动公司应向鼎讯公司应付总额约1057万元。按照已付款金额约873万元与应付款金额约1057万元计算,西藏移动公司就包含本案订单项目在内73个订单项目的已付款比例高达约82.5%,因此鼎讯公司主张的本案订单项目欠���金额也与事实不符。鼎讯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审减与本案无关,不应当从西藏移动公司欠付鼎讯公司的款项中扣除。该组结算审核报告与鼎讯公司提交的一致,且各结算审核报告能够与本案10个订单项目一一对应,此外鼎讯公司主张的10个订单项目未付款项均按照结算审核报告中审减后的审定金额作为基础,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31日,西藏移动公司(甲方)与鼎讯公司(乙方)签订了《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标包4林芝)-四川鼎讯》,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约定:(一)甲方选定乙方承担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项目施工服务,并与乙方签订本框架协议。乙方依据中标结果,按照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模板详见附件2《商务规范书》)或供应链订单(付款方式执行附件2《商务规范书》的付款方式),并根据该施工合同或订单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施工服务,施工区域为标包4林芝的米林县、朗县,详见附件5《中标暂估市场份额》。施工服务范围包含甲方集团专线及小区宽带预覆盖工程施工服务。(五)本框架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就具体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订单)均适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协议为准。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三十二)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三十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19.1款约定:合同签署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正式发票和付款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转账支付全款安全生产费及占工程预算价的30%的工程预付款,即全款安全生产费元,30%工程预付款元,全款安全生产费可单独支付。工程开始后,根据完成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直到等值于工程预付款的工程量完成。后续工程款(进度款)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分期支付(见本协议21条)。合同第19.2款约定:若甲方不按第19.1条的规定支付预付款,乙方将在约定支付时间5个工作日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申请,甲方收到付款申请30工作日内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21.1.1款约定:完成整体工程量的50%,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正式发票、付款申请及经甲方认可的工程进度报表,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工程预算价的30%;合同第21.1.2款约定:工程初验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正式发票、付款申请及甲方签署的初验证书复印件并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工程预算价的10%;合同第21.1.3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正式发票、付款申请及甲方签署的终验证书之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除审计定案价【5】%的质保金外的余款。合同第21.1.4款约定:工程质保金在终验合格证书签署1年后或交维后,由甲方向乙方【转账】支付。如果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聘请第三方进行保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合同第21.1.4款约定:甲方在下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根据审计定案值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余款: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b.完成审计工作;c.保修期结束;e.乙方提供的相应正式发票及付款申请。合同第21.2.1款约定: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个工作日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本合同要求付款,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收到乙方要求付款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28.1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价以甲乙双方审定后的工程量为基础,并根据设计中取费标准和框架合同中约定的折扣系数确定;若无需对工程预算价做出调整,则工程预算价将作为竣工结算价。合同第28.2款约定:竣工结算价确定后,甲方将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由审计单位审核提出的,并经甲方、审计单位和乙方共同认可的工程结算投资金额将作为本合同的审计定案值。合同第28.3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工程及工程全部资料交付甲方。合同第28.4款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支付工程终验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合同第29.2款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甲方与乙方约定为:【1年】。合同第31.1款约定: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窝工的损失和从应支付之日起按活期利率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
框架协议签订后,鼎讯公司陆续为西藏移动公司提供施工服务,其中涉及本案的10个订单项目的施工、验收、审计、付款具体情况如下:
(1)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朗县千村光网第一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5〕。双方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该项目订单(订单生成日期为2020年9月2日),含税订单总价为23403.11元。鼎讯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开工、于2020年9月14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3年3月14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22443.04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7020.93元,尚欠付进程款7020.93元、初验款2340.31元、终验款4938.71元、尾款1122.15元共计金额(含税)为15422.1元。
(2)区20年集团客户数据及语音专线项目(朗县S306省道北侧中石油)〔项目编号:B20304710903001-36〕。双方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该项目订单(订单生成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含税订单总价为16912.13元。鼎讯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开工、于2020年8月25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于2021年3月6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2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16360.7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5073.64元,尚欠付进程款5073.64元、初验款1691.21元、终验款3704.17元、尾款818.04元共计金额(含税)为11287.06元。
(3)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朗县千村光网第二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10〕。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该项目订单(订单生成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含税订单总价为38269.5元。鼎讯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开工、于2020年10月19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15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37047.4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11480.85元,尚欠付进程款11480.85元、初验款3826.95元、终验款8406.38元、尾款1852.37元共计金额(含税)为25566.55元。
(4)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朗具清雅阁宾馆等2个宾馆)〔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13〕。双方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该项目订单(订单生成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含税订单总价为20263.56元。鼎讯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开工、于2020年11月11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于2021年5月16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15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19631.75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6079.07元,尚欠付进程款6079.07元、初验款2026.36元、终验款4465.67元、尾款981.59元共计金额(含税)为13552.69元。
(5)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B203047110943001-26〕。双方于2021年1月4日签订该项目订单(订单生成日期为2020年12月23日),含税订单总价为306345.22元。鼎讯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开工、于2021年2月28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出具该项目《初验证书》,于2021年9月6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3年3月14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300167.97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进程款、初验款合计214441.66元,尚欠付终验款70717.92元、尾款15008.4元共计金额(含税)为85726.32元。
(6)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第八批)〔项目编号:B20304710943001-233〕。双方于2021年1月4日签订该项目订单(订单生成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含税订单总价为120625.56元。鼎讯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开工、于2021年1月3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出具该项目《初验证书》,于2021年7月11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3年3月14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117817.35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进程款、初验款合计84437.89元,尚欠付终验款27488.59元、尾款5890.87元共计金额(含税)为33379.46元。
(7)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老旧小区)〔项目编号:B203004710943001-1〕。双方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该项目订单(订单生成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含税订单总价为24203.32元。鼎讯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开工、于2020年10月23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于2021年5月6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15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23453.82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7261元,尚欠付进程款7261元、初验款2420.33元、终验款5338.81元、尾款1172.69元共计金额(含税)为16192.83元。
(8)林20年家庭有线宽带客户接入项目(第九批)〔项目编号:B203047110943001-24〕。双方于2021年1月4日签订该项目订单(订单生成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含税订单总价为56172.23元。鼎讯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开工、于2021年1月20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于2021年7月28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15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54423.02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16851.67元,尚欠付进程款16851.67元、初验款5617.22元、终验款12381.31元、尾款2721.15元共计金额(含税)为37571.35元。
(9)区20年集团客户数据及语音专线项目(WJ光缆网络改造建设项目﹣林芝)〔项目编号:B20304710903001-132〕。双方于2021年1月4日签订该项目订单(订单生成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含税订单总价为74528.83元。鼎讯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开工、于2021年1月3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于2021年7月21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2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72040.89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进程款合计44717.3元,尚欠付初验款7452.88元、终验款16268.66元、尾款3602.04元共计金额(含税)为27323.58元。
(10)区20年集团客户数据及语音专线项目(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林芝)〔项目编号:B20304710903001-129〕。该项目订单于2021年1月8日生成,含税订单总价为20063.07元。鼎讯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开工、于2021年1月3日完工;西藏移动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出具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初验证书》,于2021年9月20日出具该项目《终验报告》《终验证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出具《运行稳定报告》并由西藏移动公司签字、签章予以确认。该项目于2024年9月2日经第三方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通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审定金额(含税)为19372.59元。截至目前,鼎讯公司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支付的该项目预付款6018.92元,尚欠付进程款6018.92元、初验款2006.31元、终验款4359.81元、尾款968.63元共计金额(含税)为13353.67元。
另查明,案外人龚某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鼎讯公司、西藏移动公司向其支付包括本案10个项目在内的73个订单项目款项,诉讼自2022年5月至2024年1月止。经(2023)藏04民终260号(以下简称“龚某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表》合同金额为10771838.82元,扣减《确认表》对应序号23、25、27、54、57、60项目(包含本案项目对应序号27、54、57,149号案项目对应序号23)审减金额1509.13元、3338.09元、960.7元、6177.25元、2808,21元、1317.58元后的总金额为10755728.49元,鼎讯公司在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应付实际施工人龚某工程款5224667.28元,西藏移动公司须在鼎讯公司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生效判决时强制扣划西藏移动公司3813841.79元,于2024年3月1日发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鼎讯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从西藏移动公司林芝分公司网络部员工旦某处微信得知其被纳入西藏移动公司供应商黑名单中,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供应商: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处于黑名单中,不允许提交或同意”;于2022年7月20日前往西藏移动公司当面提交送审资料和付款申请,相关负责人因其在黑名单中拒绝签字;于2023年4月25日得知西藏移动公司因林芝业务区涉司法诉讼暂停接受其付款申请和流程。
另,龚某案判决查明的项目确认表合同金额为10771838.82元,扣减部分项目审减后合同金额为10755728.49元(包含《确认表》中本案项目对应序号27、54、57,149号案项目对应序号23合计审减11455.29元)。综合本案另外7个订单项目有审减而龚某案未扣减的对应《确认表》序号32、33、39、41、53、56、58审减金额8089.39元,本院审理的(2025)藏0426民初149号案另外2个订单项目有审减而龚某案未扣减的对应《确认表》序号6、51审减金额9073.25元,米林市人民法院(2025)藏0422民初165号、167号生效判决中确认扣减的该案的10个订单项目的审减金额12866.77元,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2025)藏0421民初75号案件的16个项目中11个项目审减金额49907.21元,巴宜区人民法院(2025)藏0402民初1226号、1227号案件中的21个项目的审减金额共计85358.81元,上述审定有审减尚未扣减的项目审减金额共计165295.43元,审减后73个项目合同总价应为10590433.06元(10755728.49元-165295.43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发的纠纷,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规范。
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西藏公司2019年集团专线与小区宽带施工服务年度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标包4林芝)-四川鼎讯》及《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案涉10个订单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且保修期已届满,鼎讯公司已经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了开票义务,证明其具备履行开具发票的意愿和履行能力。而西藏移动公司在工程结算付款阶段负有配合完成结算、接收相关材料的义务,其在系统上将鼎讯公司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直接违反这一义务,也未提供有效替代方案,已开发票失效及后续无法开具发票的过错不在鼎讯公司,相应责任也不应由鼎讯公司承担。且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为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为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西藏移动公司不能以鼎讯公司未完成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付款义务。故,本院认定案涉项目付款条件已成就,西藏移动公司的相关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欠付款项具体金额认定的问题。鼎讯公司主张本案10个项目欠付总金额为279375.61元(已自行扣除审减金额)。因龚某案生效判决认定鼎讯公司系案涉项目承包人、西藏移动公司系案涉项目发包人,判令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该案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前提系发包人存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事实。故,如若西藏移动公司并未欠付鼎讯公司工程款,则无需承担该生效判决中的连带责任。因此,西藏移动公司支付该案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应从其欠付鼎讯公司工程款总额中扣减。结合查明的事实,按照《施工合同》第21.1.4条的约定,审减后龚某案73个项目合同总价应为10590433.06元(10755728.49元-165295.43元)。鉴于西藏移动公司就包含本案项目在内的73个订单项目已支付款项为8728722.24元(包括鼎讯公司自认已收到西藏移动公司款项4914880.45元和巴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813841.79元),占审减后合同总价的82.42%。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10个订单项目审定金额为682758.53元,根据等比计算方式,西藏移动公司已支付本案工程款为562729.58元(682758.53元×82.42%),剩余未付款项(含税已审减)为120028.95元。综上,对鼎讯公司要求西藏移动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79375.61元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120028.95元。
2.关于税费的问题。从在案证据来看,双方《框架协议》第四条施工服务费取费标准对税费的利率及承担做了明确约定,双方项目过程资料(订单、审计报告)中均列明了税费金额,鼎讯公司已收款项发票中也承担了9%的税费,故,税费按双方实际往来发票上的9%为宜。虽然开具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而非合同主义务,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具工程款发票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鼎讯公司在主张工程款时,并不能免除其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故税费应由鼎讯公司开票缴纳,西藏移动公司见票付款。
关于利息的问题。西藏移动公司作为甲方,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在涉诉业务结果尚未确定即终止了鼎讯公司的订单流程,致鼎讯公司无法进行案涉项目的送审、付款流程,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第31.1条的约定,西藏移动公司此举属于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向鼎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而双方《框架协议》《施工合同》均未作甲方欠付工程款时计付利息相关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LPR)”之规定,实践中,应根据逾期付款时长选择一年期LPR或五年期LPR(逾期时间超过5年的按五年期LPR计算),而《施工合同》中分别对预付款、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和尾款支付时间作出了约定,各款项起付时间不一,应分类分段计付利息,故本院对鼎讯公司统一按4.75%的利率计息的主张不予支持。鼎讯公司诉请各款项的利息自起付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西藏移动公司在付款流程中存在的过错,且税费系开票时产生,未开票便不会产生税费,故计息金额以含税额定。因西藏移动公司被强制扣划支付实际施工人的款项中本案订单项目金额应予扣除,故强制扣划之日应为分段计息的一个断点,西藏移动公司未提交证据确认其被强制扣划的具体日期,故本院以执行法院发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4年3月1日作为分段计息的第一个断点。鉴于鼎讯公司主张的各订单款项中已自行扣除审减金额,并以此主张逾期利息,故第一段计息应以案涉各项目审减后的金额中各未付款项本金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至龚某案执行完毕之日2024年3月1日,第一段利息总和为28948.74元(第一段计息详情表附后)。第二段计息断点本应为案涉各项目审定之日,但本案10个项目审定日期存在不一致情况,且鼎讯公司主张的各订单款项中已自行扣除审减金额,故本院将第二段计息断点调整为鼎讯公司主张的利息暂计之日至(2025年5月20日)。第二段计息本金应为本案10个订单项目审定金额682758.53元扣减西藏移动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562729.58元所得剩余未付款项(含税已审减)为120028.95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45%标准自2024年3月2日计至2025年5月20日止,即120028.95元×(3.45%÷365天)×444天=5107.23元。
以上,本案订单项目各款项自应付款之日至2025年5月20日的利息共计34055.97元。2025年5月21日起算的利息应按欠付本金120028.9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西藏移动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文件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西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本金120028.95元、利息34055.97元,本息合计154084.92元(原告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在前述时段内向被告中国某西藏有限公司提交等额增值税发票);2025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120028.9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西藏移动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0元,由原告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2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