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330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267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44046。 负责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协议》效力,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结算条款无效,属法律适用错误。因法律适用错误,未结合本案实际合理分配各方举证责任,仅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确认、加盖华夏邮电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专用章及四川公众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工公司业务专用章的《移动林芝分公司(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班组完成项目确认表》作为支付依据而作出判决,属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718.9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8,462.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明 有 审 判 员 达娃** 审 判 员 查 木 热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蒋 华 俊